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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物涉及民族问题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4-12-11 13:50来源:Internet 作者:CNPWord 点击:
国家民委、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宗教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
1.所有的出版单位都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出版物中,不得出现违反政策、法律和损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2.涉及研究和评价有关宗教的出版物,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为准绳。对于有关宗教专业研究的学术著作,由各地人民出版社及中央有关的社会科学专业出版社安排出版;对于这一类学术文章,由中央有关社会科学专业期刊发表。对此类出版物中涉及现行宗教政策、外交政策、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禁忌、风俗习惯等问题的,出版单位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应征询省级以上宗教协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3.对以有关宗教经书、典籍或以所谓传闻、轶事为根据编撰的有关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俗读物,原则上不安排出版,如确有需要安排公开出版的、要重点考虑书稿内容是否有利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4.非国家定点的书刊印刷企业一律不得承接印制任何有关宗教的出版物。
 
国家民委、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宗教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通知》要求:
 
(1)全国各级各类新闻、出版和文艺、影视部门要有计划地全面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及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自觉地学习和掌握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树立尊重少数民族、全心全意为各民族人民服务的思想。
 
(2)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和编辑人员要尽职尽责,层层严格把关,坚决禁止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伤害民族感情、伤害民族团结的内容。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不能猎奇和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胡编乱造。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如无太大把握,一定要征求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3)对于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严肃处理,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一是有关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严重伤害民族感情,引发事端,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要认真做好疏导和劝说工作,以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大局。
 
2011年3月,经国务院修订后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但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文字来源:《新时代民族理论政策问答》)
 
转自:图书编校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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